各进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经贸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36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取消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事项,新企业申请办理贸促会原产地证书应提交《声明》(提交流程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已经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延用“两证合一”注册方式不变。企业可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申办原产地证书,不必提交《声明》。
二、对于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在贸促会进行过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的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前应向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签证机构提交完整准确填写的《声明》(详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即可申办贸促会原产地证书。
三、《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接收地址:
电子邮箱:594445753@qq.com
纸质收件地址:宁德市福宁北路6号工会大厦4楼贸促会法律部
四、咨询电话:0593-2766185
附件:
1.原产地企业声明提交流程
2.声明
宁德贸促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up/uploadfile/file/20231103/20231103095954255425.docx
2: /up/uploadfile/file/20231103/202311030959399139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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