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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搭乘便车 开展专项行动 谨防“偷袭营销” 保护冬奥知识产权进行时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21年11月16日     点击:785

惩戒搭乘便车 开展专项行动 谨防“偷袭营销” 保护冬奥知识产权进行时

编辑:中国贸易报社 中国贸易报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10月26日,北京冬奥会迎来倒计时100天。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日益临近,相关主题活动、全新首发特许商品活动等逐步推进,一些企业也开始搭乘冬奥会便车。

10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卡路里体育有限公司作出5万元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最强燃脂季,北京CBD户外百人热汗趴/卡路里运动季》,内容包括“燃动夏季 助力冬奥”等内容,此举未得到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的许可。

此前,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被罚款30万元。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卡路里体育和双奥冰雪未经许可分别使用了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冬奥’及2022北京冬奥会的会徽。”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斌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这里的奥林匹克标志不仅限于我们所熟知的奥运五环图案标志,还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如奥运会、冬奥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的简称、吉祥物、口号等标志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甚至还包括‘主办城市+举办年份’等标志(如北京2022)。”王佳斌解释说。

王佳斌表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有关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并可对其予以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进一步加强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并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下称《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五方面重点任务,分别是夯实保护基础,推进立体化保护;完善工作体系,全面细致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聚焦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正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

“《专项行动方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列举了61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标志,包括‘冬奥’‘冬奥会’‘BEIJING 2022’等奥运会简称,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及运动项目图案等,应予以重点保护。”王佳斌表示,明确列举重点保护标志无疑将有助于执法人员精确执法,同时也给有关企业对奥运标志进行合理避让提供了指引。

在国际上,《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是1981926日在内罗毕签订的知识产权条约。

“该条约除了规定不得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使用外,还规定缔约方对于任何包含奥林匹克标志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应当予以驳回或无效。”王佳斌说,目前,该条约有54个缔约国。我国虽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此类标志在我国也无法获得商标注册。

王佳斌介绍说,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等国还通过立法阻止奥运“偷袭营销”(即非官方赞助商通过一定方式从官方赞助商“偷取”流量,如赞助有奥运转播权的媒体)行为,维护奥运赞助商的知识产权。

“我们可以适当借鉴这种防止‘偷袭营销’的做法”。王佳斌说,在我国的CBA联赛上,就曾出现过联赛赞助商和球员赞助商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奥林匹克赛事的正常进行,而且也不利于奥利匹克事业的长期发展。

王佳斌建议,应提升社会公众对奥林匹克相关法规的认识,引导有关企业,特别是体育类相关企业,尊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对于企业来说,应认清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风险,避免为蹭奥运热度而招致行政处罚,损害企业形象。”王佳斌提醒说,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是否有权使用、有权使用哪些、在何种范围内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发现无权使用奥利匹克标志的情况应及时改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资料时,也应当注意第三方是否存在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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