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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5年08月05日     点击:314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5-08-05 16:41:21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精神,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九条措施:

一、打造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

支持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二、推动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建设

围绕我省鞋服、茶叶、石材等优势产业,支持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增强福建优质产品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于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加快商贸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支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体系等线下优势,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积极开展“网上看样、实体网点提货”“网上下单、实店消费”等O2O商业模式应用。鼓励家政、婚庆、家电维修、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对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原中央苏区县,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成绩突出、初步建成农产品进城和网货下乡双向流通体系的县给予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称号,并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奖励。以上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工作。

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省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类企业,主动服务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对通过我省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商或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

积极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我省自贸试验区,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于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改造项目,经省商务厅评定,择优予以奖励。支持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支持面向“海丝”沿线国家开展营销推广、资源对接、招商引资、多边交流等活动,拓展国际市场渠道,推介我省名优产品。

七、推进电子商务育才工程

支持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从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年薪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国外或省外知名或高成长性电子商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高端技术人才),对与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省商务厅认定,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对企业成功引进高级人才产生的猎聘费用,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认定一批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并予以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培训服务机构开展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培训,对2015年以来,根据新颁《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子商务师考试(评)大纲》开展电子商务专才培训且通过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根据新颁《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子商务师考试(评)大纲》开展的考核,对企业学员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的,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照《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文件规定,依相应等级给予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初次获得证书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鉴定补贴。

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从市级以上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中甄选项目,充实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年择优对50 个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库中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简化审批审核手续,强化要素保障。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并购海外或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并购的,核定后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九、进一步加强融资支持

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助保贷企业资金池,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补偿。推广邮E贷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支持区域性电子商务协会通过设立行业互助基金或成立投资公司等形式,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与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改制、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鼓励我省第三方支付企业增资增项,申请网络支付牌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支付保障。

以上政策申请对象为在闽(不含厦门)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对象有关申请条件减按75%执行。省商务厅要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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