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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疫情成为“不可抗力”,商标代理机构该如何谨慎应对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20年09月11日     点击:1024

当疫情成为“不可抗力”,商标代理机构该如何谨慎应对




    2020年初,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展,“不可抗力”这个平日里很低调的事由也晋升为法律界的网红。依据法律规定,从目前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公告及实际操作来看,此次疫情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事实已无可争议。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办理各类商标业务的期限可谓是最重要的生命线。“不可抗力”的因素也为期限的计算带来了重大的影响。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系列的公告,解答和说明来明确相关业务的办理期限问题。但是,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仍有一些问题亟待明确。
  第一,商标代理机构能否因其自身遭遇“不可抗力”而主张办理商标业务的期限中止?
    现行《商标法》对于期限的中止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疫情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系列的公告,来进一步明确办理商标业务相关的期限问题。其中,在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公告中,关于商标问题的期限指出,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下称“解答”),就可申请中止的商标业务的类型,权利行使障碍产生、消除之日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无论是350号公告还是解答,明确的主体均为当事人,从字面上并未包括代理机构,国知局亦未对当事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在国知局2月3日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中使用了这样的措辞:(350号)公告发布后,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高度关注。显然,依据2月3日的解答,代理机构包含于当事人之中。但是,该份解答仅针对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权利恢复问题。这里对于当事人的界定是否当然及于所有的商标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的期限是否能依350号公告及2月6日的解答请求中止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还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在办理商标业务时,相关的申请文件上需要列明联系人的方式,在有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填写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即可。同时,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春节假期全国统一延期结束后,各省市为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要求,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分别发布了延迟企业复工时间通知,各地区各行业复工时间均有不同程度地推迟。这些通知自然也影响到所在地区的商标代理机构。如上所述,在商标业务已经有指定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特别是外国人/企业按法律规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代理机构成为申请人/权利人与官方沟通的唯一渠道。代理机构接收和答复官方通知/决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地延迟复工通知的影响。如果一律不考虑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影响,那么显然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能够适用期限中止的业务类型不应等同于350号公告及后续解答中对于当事人的规定,还应视情况而定。对于一些官方已经且仅仅向代理机构送达的通知/决定或者申请人/权利人已经委托代理机构采取措施的,答复官方通知/决定的期限或者针对已经采取的措施提交补充材料的期限,代理机构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可以适用期限中止的规定。对于一些新启动的案件类型,如异议,无效等,还应视具体情形从严把握。
    第二,商标新申请优先权六个月的期限能否中止、延长?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六个月主张优先权的时限能不能中止、延长呢?笔者认为是不能的。主张优先权的时限不同于上文中所提及的办理商标业务所应遵守的期限。优先权的主张应当在提交新申请时一同提出,如超出法定的六个月的期限的,申请人便不再享有优先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优先权更类似于民事法律中的形成权,而六个月的时限则更类似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通常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国知局2月6日的解答中关于可申请中止的商标业务类型中并未提及新申请优先权。在2月3日关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的解答中,可恢复的权利中明确排除了专利优先权。从实际情形来看,国知局商标注册大厅已经于2月3日开放,同时,各类业务亦可通过电子申请,邮寄方式或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在此种情形下,主张优先权时限的延长似乎是于法无据,于情不合。
    第三,各地复工时间不同,要求不同,由此延误的期限该如何处理?
目前,各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时间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如北京市的延迟复工有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而其他大部分地区的延迟复工均较为严格,未有如北京市的延迟复工中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保证避免人员汇集、集中的情况下可以复工的要求。但是,很多地区的延迟复工中也都出现了“但书”的规定,即,对于确有必要需要复工的企业,在依据申请,做好保障的情况下是可能提前开工的。
    在国知局2月6日的解答中,当事人申请期限中止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明确: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在此,是否应当考虑不同地区政府延迟复工的内容不同而对不同地区的企业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呢?该问题还有待国知局的进一步明确。
    在国知局于2月21日最新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中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恢复权利手续,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可见,在专利业务的办理中,国知局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一方面体现在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首次提到了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期间。事实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而如上文中所述,各地对于企业延迟复工的时间不尽相同,对于延迟复工的要求也松严不一。如此统一规定为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期间,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及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我们期待国知局在商标业务领域也能给予更明确的相关规定或说明。
    在国知局已发布的公告和解答中,对于办理商标续展业务的期限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在此,对于办理续展申请,给予一个固定的延长期限,而非是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行使障碍的起始日,要求比较宽松。笔者同时注意到,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公告,考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与中国各方的通信中断的现状,中国申请人截止日期在1月30日至2月28日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将延期至2月29日。在此,EUIPO采用了固定的延长期限的方式,此种方式更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减轻相应的举证责任。国知局是否能够针对其他类型的商标业务给予更宽松的规定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总的来说,对于此次突发的疫情,国知局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基于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相关的规定。对于商标业务的办理,期待国知局能够参照对专利业务的举措及国际上的做法给予商标业务当事人更大的便利。同时,希望国知局对于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具体问题能作进一步的解答或说明或在具体的案件中给予指导性的操作。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此次疫情也是对代理机构综合能力的严峻考验。目前,在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国知局进一步明确而实际中许多代理机构已于2月3日起有序复工的情形下,商标代理机构对于期限的处理上还应持谨慎的态度,尽最大努力按照原有的节奏来保障案件的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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