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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2年02月28日     点击:4451
各地方贸促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11日起,贸促会各地方机构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小微企业免收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各地方原产地证、ATA单证册签证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进行审核的认定方式。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应做好申请免缴原产地证书费的企业登记备案和证书签发工作。
 1.
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申请免缴原产地证书费的企业应自行向签证机构申报并填写《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附件3),以及签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表格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签字印章齐全、有效。
 2.
签证机构应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1)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4)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税收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3.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签证机构应给予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签证机构在“贸促会出证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企业注册管理模块中勾选“小型微型企业”选项,并重置“有效期”(有效期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完成该企业的电子备案工作。
 4.
对于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管理系统”在打印证书时,在其原产地证书申请号前加打“X”,表示其为小微企业申请证书。“管理系统”会对超出备案有效期的企业证书自动拒绝,企业端软件会提示企业重新提交免缴申请。
 5
、签证机构对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业免征其原产地证书费。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申请免缴ATA单证册费的企业需填报《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ATA单证册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的有效证明;(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从业人数的有效证明;(3)货运代理、物流公司、会展服务公司等非货物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提供货物所有权人授权其对货物自由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四、签证机构在办证工作场所的布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其他有助于企业了解申请免缴相关费用程序和要求的有关材料,指导企业如实申报,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签证机构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和编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与协调,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人员。
 
六、各签证机构应做好对小微企业免收费的相关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并在年底将免收费的小微企业数量报总会。
 
七、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12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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